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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創意設計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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