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家訴,13,2011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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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俊伯
陳美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珠碧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19,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4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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