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114,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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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RIS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 段300 巷31弄3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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