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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台北縣汐止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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