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393,2011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洪傳吉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被 告 洪家弘
黃美淑
共 同 黃照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0 年1 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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