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重訴,404,20110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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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被 上訴人 徐明傑
趙幼蘭
趙幼明
趙幼權
趙幼霞
趙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計算式:47,3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90.82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295,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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