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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賴琦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三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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