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金,3,2015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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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金字第3號

壹、判決摘要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於95年間涉嫌財報不實,並於96年3 、4 月間內部人涉嫌內線交易。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乃受被害投資人(財報不實部分:5292人;

內線交易部分:851 人)委託,於98年3 月27日起訴求償。

經本院審理後,分別於104 年1 月20日就財報不實部分辯論終結,104 年2 月9 日就內線交易部分辯論終結,並於104 年3 月23日宣判。

判決結果認定雅新公司之財報不實賠償責任及內部人即董事莊寶玉之內線交易賠償責任均成立。

財報不實賠償責任部分之判賠總金額為新台幣2,501,060,775元,雅新公司本身、董事長黃恆俊、董事莊寶玉、林榮賢、李政寬、監察人陳振基、吳雪惠、劉成山、財務部協理葉壬侑、簽證會計師王引凡、吳典昭(已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分別依其公司治理之責任及角色,及其故意或過失之程度,承擔損害總金額100%~25%之賠償責任(分別自25億餘元至5億餘元不等)。

公司內部職員林翠娥、鄭佩玉、黃姿綾、黃煥淵及相關人莊婷媛、潘志鵬、霈昇會計師事務所遭求償部分,均因不符合法定賠償要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內線交易部分判賠總金額為30,891,294元,僅董事莊寶玉應承擔此賠償責任,同時遭求償之董事長黃恆俊則因不能認定其亦有參與內線交易之情事,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貳、判決格式說明本判決因須處理之當事人數量及爭點繁多,為清楚表達法院之判決理由,並利判決書行文脈絡之理解與閱讀,本判決改採以爭點為單元之論述方式,除於判決理由開始以事實摘要說明兩造爭執之概況外,其他事實、理由均於各爭點或有待說明之標目下分別論述,於必要時,並以註解、圖表、粗黑體字等方式協助說明,同時於判決文字段落全部冠以流水編號,以便相互對照查找。

判決格式雖與向來方式不同,但仍遵守民事訴訟法第226條關於判決書記載之法定要求:有關當事人之聲明、表明聲明正當之攻擊防禦方法要領、本院關於當事人攻防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均在適當處加以說明,並維持記載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編號、言詞辯論終結日期等事項。

特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宏
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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