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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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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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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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英樹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4,117元 │QJ0000000 │97年2月28日 │
│ │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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