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乙○○○○○○○○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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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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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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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 │1 │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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