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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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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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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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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守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3月10日 │84年1月10日 │250,000元 │TJ0000000 │ │
│ │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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