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辛○○
共同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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