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促,7997,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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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銳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9年4 月30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9年5 月4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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