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促,8543,2010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促字第8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詹嘉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漢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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