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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8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志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炫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催繳釋明或催告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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