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8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5年3 月2 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