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8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吉福森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