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促,9572,2010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9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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