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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己○○、
戊○○、甲○○、丙○○、丁○○、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陸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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