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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九號
原 告 陳蕭淑真
呂淑敏
嚴愛萱
趙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被 告 太子油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平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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