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勞訴,65,201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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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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