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乃鋒
相 對 人 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聲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理由欄第三點第十二行、第十六行、第二十四行關於「蔡文育會計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文預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