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253,201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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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世學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銘賢(民國四十八年五月五日出生,住臺北市○○區○○路二00號)為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同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學公司)於民國98年8 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因世學公司之董事長黃煌進已於98年9 月4 日死亡,且世學公司無其他董事,而章程及股東會亦另無選任清算人,致使世學公司積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繳款書不能合法送達,為欠稅清理及延續執行之必要,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世學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世學公司已於98年8 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8373184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世學公司登記卷宗查核屬實,依首揭規定,世學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惟世學公司之董事長黃煌進已於98年9 月4日死亡,世學公司並無其他董事之設置,且章程及股東會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情,亦有前開登記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世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件為證,足認世學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處理世學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

而聲請人為稅捐機關,對世學公司上開稅捐債權未受清償,自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聲請為世學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參酌王銘賢係世學公司之股東,於黃煌進94年4 月25日就任世學公司董事長之前,擔任世學公司之董事長,此有世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其對於世學公司之事務應有相當的瞭解,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王銘賢擔任世學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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