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313,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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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禾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禾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甲○○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

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福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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