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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新西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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