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322,20240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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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凱聲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99年10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15日裁定清算完結期限得展期至113年2月29日。

惟升泰公司之相關帳冊因故遭檢警扣押,作為另案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迄未發還,且原任職人員相繼離去,無從還原升泰公司真實財務情況,以致該公司之債權債務金額尚未確定,而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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