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1年8月31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00年1月5日准予備查在案。
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110年9月1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11年2月28日。
茲聲請人以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仍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