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406,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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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張芬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之公函。

㈡經濟部、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㈢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㈤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㈥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㈦清算人就任後,3 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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