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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忠政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麗元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建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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