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