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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市私立利特語文短期補習班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麗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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