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3969,201010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石麗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