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4732,201010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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