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4869,2010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石門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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