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4883,2010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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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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