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促,5007,2010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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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三) 更正相對人之住所,因聲請狀所載似為工作地。

(四) 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限於已發生之事實。

(五) 更正利息起算日。

(六) 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丙○○非聲請人僅為法定代 理人。

(七) 聲請人若欲親自到院更正,請攜帶乙○○、丙○○之印 章並事先與書記官聯繫。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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