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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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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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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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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 │1張 │86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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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 │1張 │74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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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 │1張 │3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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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 │1張 │16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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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 │1張 │215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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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 │1張 │766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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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 │1張 │6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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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 │1張 │45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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