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催,190,201010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長揚停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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