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催,89,201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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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乙紙,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林勇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完稅證明等事項,經本院於99年9 月3 日通知10日內提出,聲請人於99年9 月7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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