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債 務 人 丙○○○○○○
代 理 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17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2 、103 頁)。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 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76萬8,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31.24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6萬8,000 元,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120 、122 頁) 。
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每月薪資2 萬1,500 元、兼差收入2,000 元,然上開正職及兼差工作皆無領有年終獎金,此有優的法品、千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千兵企業)負責人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2 、103 、115 、116 頁),每月收入共計2 萬3,500 元。
然有債權人質疑債務人之兼差工作所得報酬非固定收入,進而認該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
惟本院常見債權人於陳報狀中表示債務人應努力兼差增加清償金額方為公允,卻又於債務人提出有兼差收入時直指該筆收入非屬固定,如此只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而無所不用其極之心態,實屬可議。
況債務人自95年12月起即於千兵企業打字兼差,每月平均收入均有達2,000 元,此有千兵企業出具之證明書在卷足佐〈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172 號卷(下稱第172 號卷)第72頁〉,顯見該筆收入縱為兼差而來,亦不影響其固定性,更無致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不能之情形發生。
㈢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 萬3,50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000 元後,剩餘1 萬5,500 元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僅略高於臺北市99年度最低生活標準886 元,況債務人因有精神方面疾病,常需至振興醫院精神科就醫(見本院字172 號卷第126 頁、本院卷第104 至106 頁),是債務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亦無逾一般大眾之生活程度,堪認合理。
㈣另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況(是否恣意揮霍無度或浪費),乃是日後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非於更生方案時所需考量者。
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是否公允為斷,而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非以還款成數為絕對標準。
本院以債務人已盡力撙節支出,並兼職增加收入,另其於訂定更生方案時,本得訂定為只以6年之期限為清償,並不須自動延長2 年而多清償2 年之金額,而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已自動延長為8 年,堪認其確已盡其最大能力及誠意,而屬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45 萬8,297 元(依本院99年6 月1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
│ 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76萬8,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31.2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478 │ 698 │
│ │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79,079 │ 1,233 │
│ │公司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6,517 │ 1,551 │
│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632 │ 1,564 │
│ │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931 │ 592 │
│ │ │ │ │
├──┼──────────────┼─────┼─────────┤
│ 6 │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6,179 │ 899 │
│ │ │ │ │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4,933 │ 407 │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548 │ 1,056 │
│ │ │ │ │
├──┼──────────────┼─────┼─────────┤
│ │合 計 │ 2,458,297│ 8,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 │
│五、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六、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