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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8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9年1 月至6 月薪資單(見本院卷第237 至247 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3,000 元,還款期限為8 年,每年3 月15日另提撥年終考績獎金6 萬元清償債務,總清償金額為170 萬4,742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本件債務人有一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之保證債務77萬8,400 元,經本院職權函查並聯絡土地銀行承辦人,其表示該筆保證債務為農業擔保放款債務,係針對農民購置農作物、肥料或修建農舍等資金周轉,屬於消費性放款,且主債務人莊淑真仍依約履行中,此有土地銀行99年8 月25日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66 至269 、272 頁)。
是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土地銀行就該筆債權需於借款人(即莊淑真)不履約時,始就其求償不足部分向本案債務人平均求償,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否准許,係以是否公允為斷,而所謂公允,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本件債務人提出8年100%清償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於99年9 月8 日函詢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請其於同年9 月17日前就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陳述意見,經函覆結果所示,並無任何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顯見該更生方案並未逾越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亦未侵害各債權人之權益而屬公允、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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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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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
│ 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1 至第7 年每年3 月15日另清償6 萬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年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8 年之3 月15日另清償3 萬 │
│ 6,742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3 )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70萬4,742元(未列入土地銀行之保證債務)。 │
│4.清償總金額:170萬4,742元 │
│5.總清償比例:100﹪ │
│6.清償金額(1)124萬8,000元 清償比例(1):73.21﹪ │
│7.清償金額(2)42萬元 清償比例(2):24.64﹪ │
│8.清償金額(3)3萬6,742元 清償比例(3):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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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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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年可分配金額 │可分配金額│
│ │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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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5,571 │ 881 │ 4,067 │ 2,5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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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6,941 │ 205 │ 947 │ 6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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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16,356 │ 2,413 │ 11,135 │ 6,76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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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90,471 │ 1,453 │ 6,704 │ 4,055 │
│ │有限公司(原永豐│ │ │ │ │
│ │信用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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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乙○○○建設股份│ 439,665 │ 3,353 │ 15,475 │ 9,452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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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90,316 │ 689 │ 3,178 │ 1,92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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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丙○(台灣)商業│ 63,602 │ 485 │ 2,238 │ 1,37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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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 153,430 │ 1,170 │ 5,401 │ 3,303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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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22,050 │ 931 │ 4,296 │ 2,6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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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 186,340 │ 1,420 │ 6,559 │ 4,107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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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704,742│ 13,000 │ 60,000 │ 36,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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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每年可分配金額(2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 )÷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1)×96-可分配金額(2)×7。 │
│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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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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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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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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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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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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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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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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