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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丙○○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二日給付。
年終獎金並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清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18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市國稅局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 月至5 月薪資轉帳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10 、113 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 元,每年2 月28日另將年終獎金2 萬元用以清償債務,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49萬6,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21.87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9萬6,000 元,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232 、233 頁) 。
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現年47歲,非不願意認真找尋工作,乃因無一技之長,求職之路甚為不順,於職場競爭力不足之下,僅得於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擔任代賑工一職,每天實際工作約8 小時,每月僅領有薪資1 萬5,000 元,此有債務人99年6 月21日之陳報狀、上開薪資轉帳存摺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3 、168頁),加計每月低收入戶補助1,400 元後,每月可得收入為1 萬6,40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3,500 元後,僅餘1 萬2,900 元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需。
另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1 萬4,614 元,又99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月平均為6,833 元,從而,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與配偶共同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現年8歲)之費用,應得陳報1 萬8,030 元(計算式:14614 +6833÷2 =18030 ),惟債務人每月僅留用1 萬2,900 元,堪認已為更生方案撙節支出並盡其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㈢另查無債務人領有三節獎金或額外津貼,且債務人所領之年終獎金2 萬元亦於更生方案中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而無剩餘,且債務人為增加還款金額,更延長清償期限為8 年。
本院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放眼現存債務之未來清理計劃,能多一分清償,就是對債權人之多一分利益,從而斟酌債務人之現實困境,課以最大償債額度,堪認該更生方案公允、適當、可行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另元大商業銀行於99年8 月23日陳報其連帶保證債權11萬1,622 元,已全數結清,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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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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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2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
│ 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年終獎金2 萬元另於每年2 月28日清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年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26 萬8,198元(扣除元大銀行已結清之債權額11萬1,622元) │
│4.清償總金額:49萬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21.87﹪ │
│6.清償金額(1)33萬6,000元 清償比例(1):14.81﹪ │
│7.清償金額(2)16萬元 清償比例(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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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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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1) │每年可分配金額(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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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 台灣) 商業│587,931 │ 907 │ 5,18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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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60,936 │ 557 │ 3,1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22,178 │ 651 │ 3,7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5,154 │ 71 │ 398 │
│ │有限公司 │ │ │ │
├──┼────────┼─────┼──────────┼───────────┤
│ 5 │甲○(台灣)商業│204,387 │ 315 │ 1,80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99,065 │ 307 │ 1,756 │
│ │有限公司 │ │ │ │
├──┼────────┼─────┼──────────┼───────────┤
│ 7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448,547 │ 692 │ 3,955 │
│ │股份有限公司( 原│ │ │ │
│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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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268,198 │ 3,5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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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每年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8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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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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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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