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執消債清,2,2010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陳美伶即陳青芸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9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

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管理人之報告,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9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3頁)。

又債務人為中度肢障者,其收入僅有每月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新臺幣4,000 元,此有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民國97年3 月7 日北縣淡民字970007750 號核定中低身心障礙函、債務人郵局存簿內頁轉帳資料在卷足稽(見聲請卷第16至17、20至30頁)。

末查,債務人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並無投保紀錄,復有遠雄人壽公司99年9 月10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 頁)。

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