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執消債清,25,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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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590元[ 計算式:(8 +1 ) ×34×15 - 1000 =3590] ,逾期未繳,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本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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