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張譽尹律師
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嚴心吟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自98年12月23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變價,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嚴心吟律師(住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6 巷9 號5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T40X0L2;
┌─────────────────────────────────────────────────────────────────────┐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新臺幣/元)│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1 │臺北市│北投區 │奇岩 │五 │507 │建│1,013 │60分之1 │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新臺幣/元)│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
│1 │50133 │北投區○○段五│臺北市北投區中│磚造 │一層:66.00平方公尺 │ │24分之│ │ │
│ │ │小段507地號 │央南路2段71巷3│住家用 │合計:66.00平方公尺 │ │1 │ │ │
│ │ │ │號 │ │ │ │ │ │ │
└──┴───┴───────┴───────┴───────┴───────────┴─────┴───┴───────┴────────┘
~T64X4L2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