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債 務 人 洪仁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99年11月1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之彰化縣○○鎮○○段000 ○0 地號不動產(權利範圍4 分之1 )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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