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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票號WG0000000 之本票1 紙。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甲○○簽發票號WG0000000 之本票1 紙,其金額記載不清,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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