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聲請狀中聲請人地址。
㈡更正發票人姓名。
㈢是否請求利息。
㈣陳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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