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票,1334,20101006,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聲請狀中聲請人地址。

㈡更正發票人姓名。

㈢是否請求利息。

㈣陳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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