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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三貝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代 理 人 尹純孝律師
相 對 人 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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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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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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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3月11日 │562,085元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31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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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3月11日 │200,000元 │98年4月20日 │98年4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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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3月11日 │200,000元 │98年5月20日 │98年5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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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6月20日 │98年6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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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7月20日 │98年7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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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8月20日 │98年8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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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9月20日 │98年9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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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10月20日 │98年10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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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3月11日 │100,000元 │98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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