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票號CH650543之本票正本。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㈣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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